曲琳琳曲琳琳的回答:
我是法院人员,你说的是**词吧,在法庭上把意见说出来,然后庭后可以交**词,有条理的写出自己的观点,观点旁附上法条,说出自己的明确意见。
热心网友的回答:
把你方意见写成书面形式即可。
️法庭**辩论阶段的常规是怎样的?
专拣米粒的回答:
1、辩论阶段主要是针对某项具体的事实或争执点。
其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人发言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发言要经过审判长的许可,并围绕着案件事实和争执点进行。
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有权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如果新的事实或证据在法庭上难以查清,并且对案件的裁判有重要影响的,应对案件延期审理。
法庭辩论终结时,审判长应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徵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至此,法庭辩论终结。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法庭辩论阶段法官会组织双方就争议焦点做进一步的辩论,双方可自由发表观点,但事先还是需向法官徵求意见。
例如说:法官就刚才对方的观点我要发表意见,法官会根据你的要求判断是否要你继续发表意见。
3、互相辩论
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
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鬨闹滋事。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徵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三条,决定案件适用程式,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式;
(2)**前可以调解的,採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式或者普通程式;
(4)需要**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资料;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徵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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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辩论中,应当做到:
1、发言要脱稿,说好前言
照本宣科只会使人厌倦,甚至遭到法官的禁止。
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四个效果,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传达案件的严重性;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2、演讲要控制语速,吐字清晰
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準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要善于入情入理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来说是不道德的。但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
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操作的情感是经过理智处理过的法律语言情感。辩论语言的感**彩,要与案情相适应,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彩;辩论时的情感语言,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还应具有良好形体语言表达能力。保持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出精湛的表达能力。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
在辩论得势时,不要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要惊慌失措,手忙脚乱。
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时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採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不可轻率发表无準备、无水平的言辞。
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
热心网友的回答:
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人发言。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人的,由其**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人答辩。原告及其诉讼**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蔘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人的,可由其诉讼**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鬨闹滋事。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徵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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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最生动和最集中的体现。当事人及其诉讼**人针对法庭调查阶段稽核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案件争执焦点,互相进行口头辩论,争取合议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同时,通过辩论,审判人员能够掌握案件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热心网友的回答:
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辩论应遵循以下顺序:
原告及其诉讼**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人发言或答辩。
辩论阶段主要是针对某项具体的事实或争执点。其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人发言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发言要经过审判长的许可,并围绕着案件事实和争执点进行。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有权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如果新的事实或证据在法庭上难以查清,并且对案件的裁判有重要影响的,应对案件延期审理。法庭辩论终结时,审判长应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徵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至此,法庭辩论终结。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热心网友的回答:
现在辩论阶段一般相对比较自由。
前期经过质证,法官会对案件存在的争议焦点做一个总结,法庭辩论阶段法官会组织双方就争议焦点做进一步的辩论,双方可自由发表观点,但事先还是需向法官徵求意见,例如说:法官就刚才对方的观点我要发表意见,法官会根据你的要求判断是否要你继续发表意见,不过第一次上庭是会比较紧张。
不草草了事的回答:
有些法官在辩论阶段会限制时间,在辩论发表前,有些法官会总结争议焦点,双方只能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不能再次陈述事实,不然法官会阻止他的。一般辩论只有两轮。这主要是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官不会让当事人无休止的说,与案件无关的也不能说。
️在法庭审理案件的流程是怎样的
我和玩具的回答:
每个地方bai的不一样,但是大概都du有这些流程。
1.**前的zhi準备:各人进场,书记dao员点清当事人版是否到其并宣权
布法庭纪律,然后法官们进场,全体起立,坐下后,审判长敲敲法锤,宣布**,简述案由,当事人,介绍审判人员,然后告知当事人他们的诉讼权利义务,问当事人有没有要回避的,没有的就继续进入下一轮,有的要延期审理.
2.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读起诉书或原告读起诉状,原告有**人的要读**词,然后被告自我辩护,由**人的要读辩护词或答辩词.接下来双方轮流举证,并就证据能否被採纳或其证明力大小互相辩论.
3.法庭辩论.等双方都举证完了,审判长宣布结束法庭调查,开始法庭辩论,公诉人,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及其**人会轮流发表对自己有利的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针锋相对,是整个审理中最精彩的部分.
4.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刑案)或双方当事人作最后发言(民案).当审判长认为辩得差不多了,事实都辩清楚了,会结束法庭辩论,进行这一环.
5.合议庭退庭评议,讨论如何判案.这是祕密进行的
6.当庭宣判(很少这样)或宣布定期宣判.宣布完了以后,审判长敲敲法锤,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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