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 袁源等:《短视频行业合规:2025“清朗”行动法律解读与风险警示》
️一、引言
根据中国网络视听大会发布的《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5)》显示[1],截至2024年12月,中国网络视听行业的发展规模和影响力持续扩大,用户规模已经达到10.91亿人,网民使用率高达98.4%,其中短视频营销作为网络视听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势头尤为迅猛。报告显示,短视频应用的人均单日使用时长高达156分钟,微短剧独立应用的使用时长也已追平即时通讯,人均单日使用时长从90分钟增长到101分钟。近一半的受访者因观看短视频、直播而产生消费,其中57.8%属于非计划性消费,这表明短视频营销已经成为一种强大的“种草利器”,通过“内容即货架”的模式有效催生了消费。
短视频、直播营销对消费的影响力也带动大量企业不断加入这个行业领域。在从业企业方面,全国网络视听行业从业企业数量约为75.70万家,其中2024年新成立的企业就有12.57万家,占总数的16.6%,特别是小微企业在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占比高达98.31%[2]。
然而,在这一营销模式迅猛发展的同时,流量至上的竞争逻辑也催生了“恶意营销”乱象:从虚构悲惨人设诱导打赏的“卖惨营销”,到利用AI技术伪造信息;从低俗搭讪骚扰的公序良俗挑战,到“揭秘行业内幕”式违规引流,部分内容为追逐经济利益,将网络空间异化为“流量猎场”。此类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更侵蚀社会信任基础,甚至引发群体性网络暴力。
就此,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网信办)2025年4月15日发布《关于开展“清朗·整治短视频领域恶意营销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宣布从2025年4月15日起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清朗·整治短视频领域恶意营销乱象”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上述短视频领域乱象。
本次“清朗·整治短视频领域恶意营销乱象”专项行动,将重点整治恶意虚假摆拍、散布虚假信息、违背公序良俗和违规引流营销四类问题,通过明确工作重点、压实平台责任、从严处置处罚等措施,维护网民合法权益,推动短视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并明确通过曝光典型案例以形成震慑。
本文旨在围绕本次专项行动,聚焦其集中整治的四大重点领域,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点,为网络视听从业企业提供清晰、实用的合规指引,助力企业规避风险,稳健发展。
️二、“清朗”系列专项行动简介
“清朗”系列专项行动由中央网信办牵头,联合工信、公安等多部门自2016年起持续推进,逐步形成覆盖网络全领域、贯穿全年的常态化治理体系。2016年首轮行动聚焦青少年APP、搜索引擎、云盘等九大领域,累计关闭违规账号104.5万个、网站2000余个,查办案件7.3万件,形成高压震慑。2025年行动扩展至全年常态化治理,重点清理违法信息并开展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整治,全年关闭网站1.8万余家,处置账号群组15.8万个。2025年细化至8大专项,新增算法治理、文娱乱象整治等内容,处置账号13.4亿个,封禁主播7200余名。2022年增至13项行动,强化直播、短视频乱象及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关闭网站超7300家。2023年聚焦自媒体乱象、网络水军等9大问题,关闭账号12.8万个。2024年创新开展10项整治,涵盖AI内容标识、同城版块治理等前沿领域,关闭网站1.1万家,处置账号10.8万个,上述历年“清朗”行动成果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网络环境治理的坚定决心和常态化推进的明确态度。
️三、2025年“清朗·整治短视频领域恶意营销乱象”专项行动重点解读
️(一)恶意虚假摆拍问题
️1. 问题表现
恶意虚假摆拍问题主要表现包括:打造悲惨人设,假冒新就业群体身份,虚构“苦情”戏,利用公众善意卖惨营销;通过自我包装、作秀等手段,编造“社会名流”“成功人士”等虚假人设和情节,虚夸“爽剧”经历,收割流量牟取利益;以“助农”“扶贫”名义,编造悲情剧本引流敛财;打造低俗恶俗人设,摆拍编造打架斗殴、谩骂吐脏、无底线骚扰等低俗恶俗内容。
️2. 法律风险提示
恶意虚假摆拍行为存在多重法律风险:
️(1)民事责任方面:在直播带货中进行恶意虚假摆拍,可能因捏造事实构成欺诈,从而导致交易无效,需承担赔偿、退款等民事责任;在赔偿方面,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商家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加以赔偿[3]。
️(2)行政责任方面:虚构“助农”“苦情”等剧情营销进行商业行为,易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面临高额罚款,乃至吊销营业执照,还可能因传播虚假矛盾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方面:若以摆拍骗取财物,可能涉嫌诈骗罪。若编造上述虚假情况进行传播或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以及寻衅滋事等罪。
️【关联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5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为虚假广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4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典型案例
️(1)谢某英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贸易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西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之三)[4]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主播焦某某虚构“玲玲母女遭继母囚禁”剧情,通过直播宣称解救被困母女,并编造“玲玲母亲画作寻玉救女”等离奇情节,以“低价售玉筹措医疗费”为由诱导消费者购买玉器。其团队假扮“大美”(继母)、“司机”“鉴宝师”等角色配合表演,营造救助假象。消费者谢某英因轻信虚假剧情,购买33件玉器(支付10,328.1元),后察觉焦某某与虚构角色聚餐庆祝,识破骗局并起诉。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焦某某在直播过程中,虚构“玲玲”“大美”等人物及故事情节,以此获取消费者的同情和爱心,从而达到通过网络销售其产品的目的,具备主观欺诈之故意和客观虚构事实之行为,构成欺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悖于公序良俗,应依法退还购物价款10328.1元并三倍赔偿原告损失30984.3元。
️(2)唐某某等虚假广告系列案(2024年四川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三)[5]
️【基本案情】
2025年以来,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李某等人分别注册公司并通过剧本话术、聘请网络水军评论引流等方式,孵化出被告人阿西某某(抖音昵称“凉山孟阳”)等多位网络主播。以“助农”为名,低价购入蜂蜜、核桃等非凉山农副产品,假冒大凉山特色农产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并利用被告人阿西某某等的抖音账户以直播带货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
️【裁判结果】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李某等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抖音直播平台利用商业广告对产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均构成虚假广告罪。被告人张某等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3)杨某借公益之名利用直播平台诈骗案[6]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为提升快手平台关注度及牟利,在四川凉山布拖县山区假借“公益”名义组织拍摄虚假救助视频。其以发放毛巾、香皂、衣物、食品等物资为诱饵,诱使贫困老人、儿童高举钱物配合拍摄,随后收回大部分物资并删除原始视频,剪辑后上传至快手平台发布,同时在直播间宣称“粉丝刷礼物等于做慈善”,以此骗取流量及打赏收益,通过直播非法获利250545.05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利用其所谓的慈善、公益来骗取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让广大粉丝通过网络直播和观看到相关视频误认为其的行为确系真实的慈善和公益,为献上自己的爱心,而自愿向杨某刷“礼物”,均希望这些财物用于帮助贫困的人们,并不是给杨某,因此被告人杨某的收益不属于合法收入。杨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假扮外卖骑手摆拍虚假视频获行政处罚[7]
钦州市钦南网警就曾查处一起假扮外卖骑手摆拍虚假视频吸粉引流,谋取私利的案件。王某某等4人以牟利为目的,摆拍“骑手与顾客吵架”“男女对立”“卖惨”等虚假视频,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网络空间秩序。最终,王某某等4人均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散布虚假信息问题
️1. 问题表现
散布虚假信息问题主要包括以“剪切拼凑”“断章取义”“故意模糊时间地点”“冒用身份”等方式恶意制造不实信息。编造、夸大渲染家庭矛盾、职场冲突、暴力事件,制造社会焦虑、网络戾气,挑动群体对立。利用“换脸”“换声”“P图”等手段编造不实内容。假借“科普”“解读”名义,或假冒、“碰瓷”权威机构、专家学者,恶意编造、散布涉经济、法律、历史、医学等专业领域虚假信息。
️2. 法律风险提示
通过“剪切拼凑”“换脸冒用身份”等手段恶意编造不实信息的行为,涉及民事、行政及刑事多重法律风险:
️(1)民事责任方面:伪造他人形象、声音或编造家庭矛盾、职场冲突等可能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及其他人身权利,利用他人个人信息可构成侵害隐私权等,需承担相应赔偿及消除影响责任。
️(2)行政责任方面:断章取义制造社会焦虑、假冒权威机构散布虚假“科普”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被处以账号封禁、高额罚款或行政拘留。
️(3)刑事责任方面:若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传播虚假信息罪,利用虚假信息名义敛财还可能构成诈骗罪等。
️【关联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典型案例
️(1)张某伟、陈某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8]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张某伟、陈某宇成立公司,2023年5月以来,陈某宇购买网络平台账号供公司人员使用,他们选取网络热点,利用AI技术自动生成文案和视频,将1万余条合成的视频、图文集发布到网络平台,其中20余条为虚假造谣视频,累计阅读观看量超167万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伟、陈某宇利用AI技术编造虚假的险情、灾情、警情,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诉虞某龙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9]
️【基本案情】
虞某龙于2025年至2022年8月期间,通过互联网学习并掌握 “AI换脸” 软件使用方法,收集百余人人脸信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将人脸信息与淫秽视频中主体人脸替换,伪造生成视频、图片。他创建6个社交群组,收取入群费,发布伪造的淫秽内容,还销售“AI换脸”软件,传授教程,提供换脸视频定制服务以牟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虞某龙使用换脸软件(技术)深度合成伪造视频和图片,包含有搜集、提取、替换、合成、存储他人人脸敏感信息等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前述处理行为均未获得过相关信息主体同意,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同时,虞某龙将其自制或搜集的含有他人人脸信息的深度合成伪造视频、图片在网络社交软件中进行发布、提供的处理行为,亦侵害了他人个人信息权益。
️(3)男子自导自演家暴视频引流被行政拘留[10]
安徽一男子刘某为博流量,自导自演“家暴妻子”视频,画面中男子对女性拳打脚踢,并配文“女人不听话就该打”,发布后引发全网声讨。部分自媒体借此炒作“恐男”话题,激化性别矛盾。警方调查发现,视频中“妻子”为刘某同事,双方自愿表演。刘某因散布虚假信息、侮辱女性被行政拘留7日。
️(三)违背公序良俗问题
️1. 问题表现
违背公序良俗问题主要包括以“户外搭讪”“街头采访”等方式尾随陌生路人进行语言、肢体骚扰,或在互动交流中以“撩妹”“相亲”“求吻”等话题为噱头,诱导受访者口述隐晦色情内容。在短视频标题、配文中故意关联低俗、“软色情”字眼或话题,在短视频内容中突出呈现低俗声音、暴露着装、诱惑动作等,刻意制造性暗示、性挑逗氛围诱导用户低俗互动。
️2. 法律风险提示
️(1)民事责任方面:未经允许拍摄路人肖像(如面部特写、肢体动作)侵犯其肖像权;暴露行踪、私密信息或诱导受访者透露隐私,侵害隐私权;使用低俗标题贬损他人社会评价的,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2)行政责任方面:尾随骚扰、偷拍直播可能因“寻衅滋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或罚款;短视频标题关联“软色情”话题、内容突出性暗示的,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账号面临封禁,平台连带追责。
️(3)刑事责任方面:若通过性挑逗互动牟利,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肢体骚扰或强吻路人可能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批量制作低俗内容引流扰乱网络秩序的,或触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关联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以追逐、拦截他人等方式寻衅滋事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典型案例
️(1)林某诉某短视频平台合同纠纷案[11]
️【基本案情】
某短视频平台主播林某长期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这样的身材有人喜欢吗”“你要怎么抵抗我”等类似主题视频。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该平台共收到67条有关林某的举报记录,视频标题包括“#御姐#腿精#黑丝搭配#快到夏天了先看看腿”等,并附有被举报视频画面截图,举报原因均为色情低俗。平台在收到大量用户关于林某发布色情低俗内容并进行站外引流的举报后,对林某作出永久关闭账号的处罚措施。林某不认可平台处罚措施,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四中院认为,上述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肩负审慎审查和判断平台用户上传的信息内容的职责,有权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网络信息和网络用户及时采取适当的管理处置措施。在判断处置措施的适当性方面,应遵循“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即平台管理者应当全面权衡实施负面处置措施所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和措施对个体利益的实际影响,全面权衡负面处置措施的限制程度和网络用户行为违反网络服务协议的严重程度。本案中,林某通过涉案账号发布的相关“软色情”视频明显违反我国有关网络管理政策的要求,破坏了清朗、健康的互联网公共环境。该公司作为平台管理者,及时对林某的涉案账号采取永久封禁账号的处罚措施,符合适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的原则,也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亦符合一般社会公众对清朗网络空间的合理期待,法院对此予以充分支持。
️(2)无人机跟拍女性获行政拘留[12]
湖北咸宁市崇阳县一博主在社交媒体直播时使用无人机跟拍女性回家,围观人数众多。9月5日,咸宁公安发布了男子汪某被查处后的致歉视频。9月6日,咸宁市公安局网安大队表示,汪某用无人机偷拍女性行踪并在网络直播,造成恶劣影响,涉嫌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四)违规引流营销问题
️1. 问题表现
违规引流营销问题主要包括利用“情感交流”“国学文化”“中医养生”“快速致富”等噱头,诱骗老年人等特定群体非理性消费。使用“揭露行业秘密”“曝光行业内幕”“举报行业骗局”“我被行业封杀”等夸张、煽情的“标题党”文案博眼球吸粉引流。打着“网络打假”“维权斗士”等旗号发布虚假“打假”“测评”“探店”内容,误导用户对相关品牌形象、商品质量、服务水平的认知。
️2. 法律风险提示
短视频领域的违规引流营销行为面临多重法律风险:
(1)民事责任方面: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虚构内容还可能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需承担高额赔偿及精神损害责任;平台责任方面,需优化算法推荐机制、完善内容审核体系,否则可能因未履行管理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经营者利用所谓“测评”贬低竞争对手,可构成商业诋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须承担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方面:低俗擦边内容则可能触犯治安管理相关法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20万至100万元罚款及行业禁入,平台若未有效审核内容可能被约谈或追责。
(3)在刑事责任方面:虚构“情感交流”“快速致富”等噱头诱导消费可能构成诈骗罪,利用煽动性“标题党”传播虚假信息或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关联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典型案例
️(1)某食品有限公司诉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392号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之五】[13]
️【基本案情】
被告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并在其某短视频平台账户上发布了短视频《三招挑选优质列巴》,视频中对包括被告经营的列巴和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数款列巴产品进行比对评测。对比中,主播在指向原告产品时使用“他不是纯的黑小麦”“他的颜色实际上是染出来的”“用的只是普通的黄油”等内容,在指向被告产品时使用“只有黑麦粉没有其他的小麦粉”“用的是最好的黄油”等内容。被告在某短视频平台的自营账号粉丝量较大,有一定影响力。原告认为被告损害了原告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删除涉案视频、公开发布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制作与发布涉案视频时,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无视国家、行业有关标准,采取片面的、以凸显自身优势、散布竞争对手劣势为主的直接比较方式,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产品的实际品质产生误解,损害其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该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遂判决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删除涉案短视频、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
️(2)招募达人操控点评内容构成虚假宣传被罚[14]
在“上海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经营者通过招募点评网站达人前往与其合作的商户体验用餐服务,并对达人探店的消费金额、笔记的撰写方式、环境照片及美食照片均有明确的指向要求,符合要求的达人才可以享受探店消费金额返还。在此情形下,探店达人在此情况下撰写的笔记不仅无法表达探店的真实感受,且容易被误以为是消费者的真实体验,对于其他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会造成误导,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相关规定。2024年1月,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四、行业合规建议点解读
短视频行业的迅猛发展为视频制作与宣传类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但同时也伴随着诸多法律风险和合规挑战。2025年“清朗·整治短视频领域恶意营销乱象”专项行动的开展,进一步凸显了国家对整治行业乱象的决心。从恶意虚假摆拍到散布虚假信息,从违背公序良俗到违规引流营销,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更可能引发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为应对2025年“清朗·整治短视频领域恶意营销乱象”专项行动,相关企业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合规管理:
️(一)强化内容审核机制
相关内容制作企业和发布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制度,确保短视频内容真实、合法、健康。严格禁止虚假摆拍、编造虚假信息及低俗恶俗内容等违规行为,避免因内容问题引发法律风险。对于AI技术生成的内容,应加强管理,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因技术滥用触犯法律。
️(二)规范营销行为
企业需严格规范营销行为,杜绝利用虚假人设、虚假剧情或夸大宣传诱导消费者。广告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并明确标注广告标识,避免误导消费者。同时,禁止使用低俗、恶俗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营销手段,维护企业良好形象。
️(三)保护用户权益
内容制作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尊重用户隐私,未经授权不得收集或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对于未成年人信息,企业需格外谨慎,避免涉及不良内容或诱导行为。
️(四)加强内部培训
应加强对内容制作部门人员的培训,提升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确保内容创作符合“清朗”行动的要求,增强企业的合规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五)积极自查,主动配合监管
在“清朗”行动期间,应自主在内部开展自查自纠,提前删除、整改涉嫌违规的内容,避免触及违规被查;如一旦遇到监管问题,则应积极响应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内容,提供必要信息和数据,配合调查,争取将问题影响降低到最低。
●注释:
[1]中国网络视听大会《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5)》九大主要发现发布
https://mp.weixin.qq.com/s/zLS0U0gTaWRpgUKBjIkPJA
[2]中国网络视听大会《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5)》九大主要发现发布
https://mp.weixin.qq.com/s/zLS0U0gTaWRpgUKBjIkPJA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江西法院”微信公众号:《江西高院发布2023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
https://mp.weixin.qq.com/s/OSQDdZQybHbN2Vsc4gg1bg
[5]“四川法治报”微信公众号:《揭秘四川首例“系列网红直播带货案” | 2024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报道(三)》,
https://mp.weixin.qq.com/s/aHzbPSWqD-b6AwXBFzzDJg
[6]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2017)川34刑终266号刑事判决书
[7]“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虚假摆拍、制造对立、挑动情绪,网警处罚4人!》,
https://mp.weixin.qq.com/s/lP52PR7Bs1GBwDwFXHQ8rQ
[8]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3)浙 0604 刑初 735 号刑事判决书
[9]杭州互联网法院(2023)浙 0192 民初 4563 号民事判决书
[10]法治日报;《虚假摆拍赚了流量岂能“一删了之”》,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50208/Articel04002GN.htm
[11]“中国审判”微信公众号:《守住短视频的法治底线》,
https://mp.weixin.qq.com/s/xqwjgCDB0bP78TsFOUqdaw
[12]央视网:《“网红”用无人机直播跟踪女性回家,警方回应》,
https://content-static.cctvnews.cctv.com/snow-book/index.html?item_id=6067661694851465677&toc_style_id=feeds_default&share_to=qq&track_id=173b0f02-b9f2-4bc9-9b54-baf8b974dd6e
[13]某食品有限公司诉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之五,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392号
[1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守护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https://scjgj.sh.gov.cn/1073/20241105/2c984ad692e22a9a0192fb1ce7ed6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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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余勤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