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楼学生家属向物业索赔后续 二审驳回上诉 99xcs.com

跳楼学生家属向物业索赔后续 二审驳回上诉。一名初中生在西安某中学受批评后,回家途中跑到小区27楼跳楼自杀。家属认为小区物业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比如未清理楼道里长期堆砌的砖头等物,未在楼道及安全通道公共区域安装监控,以及未在窗户附近张贴任何安全警示标语。家属向物业公司索赔90多万元,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楼道窗户是否张贴安全警示标语、楼道放置的四块砖块、安全通道是否有监控等与孩子自杀坠亡并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上诉。

事件发生前,死者小军(化名)就读于西安某中学初一年级,其一家人租住在西安市莲湖区某小区。悲剧发生在2023年12月7日。当天19时20分,家长发现小军仍未回家,与老师联系得知学校已放学。家人四处寻找未果后报警。随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在单元门口右侧发现了孩子的尸体。

警方调取的电梯监控显示,小军放学后推着自行车进入电梯,坐电梯至27层,然后从27层楼道的窗户坠落身亡。2023年12月14日,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出具《调查意见告知书》,确认该起死亡事件排除刑事案件。

在一审阶段,小军家属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894260元人民币的死亡赔偿金和5万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失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小军虽为未成年人,但已满十二周岁,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一定认知。楼道堆放砖块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小军死亡,因此驳回了家属的诉求。

二审阶段,小军家属继续主张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法院认为小军坠楼系自杀行为,并非意外或其他刑事案件导致。根据查明的事实,楼道窗户是否张贴安全警示标语、楼道放置的四块砖块、电梯设置是否可进高楼层,以及安全通道是否有监控与小军自杀坠亡并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