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侵权!《大话西游》表情包不能随便用了 法院判决赔偿5500元
周星驰主演的《大话西游之月光宝盒》电影诞生了许多网络世界的经典表情包。杨浦区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涉动图表情包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表明,这些表情包不能再随便使用了。
A公司享有涉案电影《大话西游之月光宝盒》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B公司运营一个动图制作与分享网站,在该平台上,用户可以上传通过截取电影、电视剧等片段制作而成的GIF动图表情包,并与其他网友分享。调查显示,该网站存在39张带有涉案电影相关关键词的动图,供公众浏览和下载。
A公司认为,B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其网络用户上传的动图可能涉嫌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依旧未阻止用户上传、传播涉案电影动图,侵犯了其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B公司辩称,其平台只能在有限的能力范围内对敏感图片进行审核,并无侵权主观故意,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网站用户截取电影片段制作、分享动图的行为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形,不应认定为侵权。
杨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电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从连续画面中分离出的一部分片段或定格画面亦属于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原告通过授权取得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针对涉案动图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法院指出,涉案动图均完整截取自涉案电影,用户对电影画面内容几乎没有进行独创性的处理,没有形成新的表达。动图对其截取的部分电影单帧画面或连续片段构成实质性替代,公众可以通过动图获得部分电影的画面。此外,动图的传播可能会影响原告授权业务的正常开展。因此,涉案动图在网站上的传播不构成合理使用。
关于被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问题,法院认为,涉案电影具有较大的受众群体和一定的知名度,且从B公司工作人员在审核动图时主动添加的内容标签和归类可以看出,B公司作为专业动图制作、分享平台的运营方,应当知道用户上传涉案动图可能构成侵权,却未尽到基本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对侵权后果的产生具有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杨浦区法院依法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指出,动图、表情包是网络上流行的一种表达方式,但网友或企业在制作动图、表情包时,往往忽视对相关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以及对演员肖像权的保护等法律问题。判断截取原片制作动图并传播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要综合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
本案中,被诉侵权动图仅是对原作品的片段截取,并未融入新的创意与表达,不仅无法形成新作品,还会分流原作品的受众,对其产生市场替代效应,构成著作权侵权。若截取的动图中清晰展现演员肖像,并用于商业目的或可能损害演员形象的场景,还可能侵犯演员的肖像权。
法官提醒广大网友,动图创作虽有趣,法律底线不可逾越。在制作动图时,应秉持高度的法律意识与责任感,注意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肖像权,尽量选择已公开声明可免费使用的素材,或通过正规授权渠道获取素材,营造尊重原创、保护知识产权的网络环境,让互联网社交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