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24小时值班性行为时猝死判工伤 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引发争议

2025-05-08ASPCMS社区 - fjmyhfvclm

男子张老三在单位值班期间与女友发生关系时猝死,家属随后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2月7日,张老三入职北京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并于同年9月30日被安排到顺义区某毛织厂从事保安工作,工作地点为该厂门口的保安室。2014年10月6日中午,张老三将女朋友接到保安室,在与女友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猝死。公安机关调查后确认张老三系猝死,不属于刑事案件。

2015年12月18日,张老三的儿子张小石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人社局认为张老三在与女友谈恋爱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张小石不服,提起诉讼,指出其父亲作为厂区唯一保安,工作时间为24小时,无法离开工作岗位,与女友见面谈恋爱只能在保安室进行,且在此过程中未离开工作区域,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现有证据表明张老三执勤和住宿地点均为保安室,其死亡属于猝死,因此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予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2017年2月24日,当地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老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公司再次提起诉讼,但法院最终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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